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般而言能作为 分居 证明的 证据 有: (一)一方在外居住的 房屋租赁合同 ; (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三)居委会(或物业) 居住证明 ,水、电、煤气发票等; (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 (五) 证人 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