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拐骗儿童罪与公拐卖儿童罪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1、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2、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3、犯罪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解释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近年来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此类犯罪长期猖獗。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已经是继贩卖毒品、走私军火之后,全世界非法所得最大的犯罪。此类犯罪性质恶劣,不但严重侵犯了受害人身心健康、给受害人家庭带来巨大痛苦,也给整个社会也埋下了许多不稳定因素。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我国在2000年开展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只要犯罪嫌疑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接受、中转、贩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同时实施了以上行为的两个、三个或多个行为,也只构成一个拐卖妇女儿童罪。所谓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所谓绑架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将妇女、儿童在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将其绑架掳走。收买是指以出卖为目的,买进妇女、儿童的行为,即是准备低价买进再高价卖出。接送和中转是指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儿童负责迎来送往、中转接待、安排食宿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卖给他人的行为。接送和中转,虽然犯罪人没有直接去拐卖、绑架和出卖妇女儿童,但他们往往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的成员,在共同犯罪分工负责接送中转。贩卖则是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负责寻找买主,出卖妇女儿童。所谓以出卖为目的,就是说犯罪分子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目的,是为了将妇女儿童当成商品出卖,从中获利。人不是商品,不能卖买,如果把他人当成商品估价出卖,使他人丧失了作人的尊严,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名誉权和人身自由权。如果犯罪人并不想出卖他人,则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根据情况构成其他相关的犯罪。如为了收养,而拐骗不满14岁的儿童脱离家家庭和监护人的,则构成拐骗儿童罪,为了勒索钱财而绑架他人的,则构成绑架罪。 二、中国拐卖儿童最高刑罚是什么 拐卖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其中的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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