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关于分公司设立条件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一、公司法关于分公司设立条件如何规定的 总公司可以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设立分公司,而日后要是分公司发展壮大了,同样也可以(一)设立自己的分公司,当然还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分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分公司非独立核算,属于办事处的性质,不能构成纳税实体,所有的纳税事宜有总公司申报办理。税务局不会卖给你发票,你也不用在深圳纳税。有两种处理办法: 1、在本地销售,发票由总公司开; 2、在本成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核算的纳税实体。 二、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有什么区别 1、概念不同。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 2、条件不同。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具有5家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和子公司(被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0000万元以上。 3、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它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分公司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 母公司于被控股子公司之间在法律上形式上彼此法人人格独立,并以资本的结合为基础而采用董事兼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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