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一、办理离婚财产保全的步骤是什么 1、夫妻一方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对于申请保全的财产,申请人需要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3)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 (4)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 (5)股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 (6)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 3、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5、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6、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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