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传唤48小时不合法。刑事传唤持续的时间可以长于十二小时,如果犯罪案件的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等其他强制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可以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可以通过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严重限制犯罪嫌疑人自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