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转让无效情况包括了几种 |
释义 | 商标转让无效通常会出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1、在初审阶段尚未注册的商标。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及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3、他人已向商标局提出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4、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 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一、商标转让流程如何办理 商标转让流程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4、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办理转让申请所需资料及时间: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两份:受让人在委托人章戳处加盖公章或签名; 2、转让申请/转册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转让人、受让人盖公章或签名; 3、商标证书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4、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5、时间:三个月左右商标局核发转让证明,并将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证明上的落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自该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原商标证书和转让证明一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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