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受到财产损失的由什么给予补偿 |
释义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受理责任: (1)在办公场所公示给付的范围、条件、具体标准及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 (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 (2)组织听证审查(根据情况确定); (3)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4)对拟给付人员名单及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告。   3.决定责任 (1)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给付决定,制作文书; (2)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按照即办件程序办理; (3)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给付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拓展资料: 野生动物保护的种类 一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猿、中华鲟、云豹、亚洲象、梅花鹿、藏羚羊、中华沙秋鸭、丹顶鹤等80余种。 二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短尾猴、穿山甲、黑熊、小熊猫、马鹿、黄羊、雪兔、巨松鼠、天鹅、鸳鸯等120余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正本) 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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