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应当是由特定的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
释义 | 一般来说,向他人发出要约的要约人是特定的,因为要约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同自己订立合同。如果要约人不特定,受要约人就无法回复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特定的要约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此外,车站、街头等公共场所设立的自动售货机、自动售票机、无人售票车、自动提款机等等是要约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它也是由特定的要约人作出的具有要约性质的意思表示。 一、要约生效要符合什么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一项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包括: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因为订约当事人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因此,要约既然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就须包括能够足以决定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 (二)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凡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要约人以何种方式发出要约,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口头形式,即要约人以直接对话或者电话等方式向对方提出要约,这种形式,主要用于即时清结的合同。另一种是书面形式,即要约人采用交换信函、电报、电传和传真等文字形式向对方提出要约。 二、房产电话销售是要约吗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4、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否则无法承诺。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只有在送达到以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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