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近来有许多人都对 成都 公积金 缴纳标准比较感兴趣,但其实大多数人对成都公积金缴纳标准都不太了解,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成都公积金缴纳标准 单位和职工 住房公积金 必须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 平均工资 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号)要求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9321元。 缴存基数下限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 最低工资 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5〕19号)和《 资阳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资府发〔2015〕31号)规定,执行以下标准: 成都 高新区 、成都 天府新区 、 锦江区 、 青羊区 、 金牛区 、 武侯区 、 成华区 、 龙泉驿区 、 青白江区 、 新都区 、 温江区 、 双流区 、郫县、 新津县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00元; 简阳市 、 都江堰市 、 彭州市 、 邛崃市 、 崇州市 、 金堂县 、 大邑县 、 蒲江县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380元。 二、成都 公积金提取 条件 1、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 贷款 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2、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的; (3)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6)非成都 户籍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 遗赠 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相关方面的知识,然而书面知识是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对于成都公积金缴纳标准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大家对此还有疑问的,可以到相关机构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咨询和了解。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进行 法律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