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起诉离婚后,原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为法律所允许。 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条件是: (一)当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等人员提出撤诉; (二)申请撤诉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 (三)申请撤诉在宣判前提出; (四)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直至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经审查后,认定没有涉及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作出撤诉裁定书。 人民法院一旦裁定准予撤诉,不再继续行使审判权,诉讼即告终结。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