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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释义
    发起人发起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责任:1、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发起人发起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2、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2、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2、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股东出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否可以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经过下列事件可以转让股份:1、公司章程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的,依照规定;2、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自公司成立之后即可转让;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经过下列事件可以转让股份:1、公司章程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的,依照规定;2、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自公司成立之后即可转让;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该内容由 竺雷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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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4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