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抵押贷款需要担保人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抵押贷款不一定还要担保人。如果房屋抵押的金额打折后能覆盖贷款金额,就不需要要担保。如果房屋的价格不能覆盖贷款金额,就需要找担保人。担保可以有保证、质押、抵押等形式,担保人是其中的保证,质押一般适用于动产担保,抵押则适用于不动产担保。 一、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有哪些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有: 1、不同概念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让抵押财产的占有,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转让给债权人,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贷款不需要转让抵押贷款,质押贷款需要转让抵押贷款; 2、不同的标的物通常适用于房地产,如房地产,质押贷款主要适用于动产、有价证券等; 3、不同的成立要求,抵押贷款中的抵押贷款不能转让占有,但需要办理抵押登记,质押贷款中的质押贷款需要转让占有,但不需要办理登记。 二、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是否可以贷款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可以贷款。详情如下: 1、如果借款人只是暂时没有房产证,比如还在住房抵押期间,没有拿到房产证的朋友,可以通过向银行提供预售合同和抵押贷款偿还材料来申请贷款; 2、如果借款人真的没有房产证,但可以提供汽车、汇票、债券等质押物,也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 3、如果借款人既没有房产证,也不能提供上述质押物,当能找到有房产的担保人时,借款人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抵押贷款获得银行贷款。 三、独立担保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担保合同的特征有: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担保合同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权利义务关系;担保合同可以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 担保合同的生效形式有保证合同的生效、抵押的生效、质押的生效,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无论是保证,还是抵押、质押,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无论是保证,还是抵押、质押,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既告成立,这一点是共同的。但因为担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一)保证合同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 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二)抵押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民法典》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贷款人称为抵押权人,以财产设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权有两种,一是签订单独的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订立抵押条款。但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并不当然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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