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工商行政部门不会受理的投诉包括:1、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2、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3、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4、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5、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第十 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案件,但是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一)超过保修期或者购 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二)达成 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三)法院、仲裁机 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 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四)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 侵害的;(五)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