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失业人员有两种情况, 第一类是正在享受失业待遇的人员(即领取 失业保险金 人员)。按规定,这类人员应参加其失业前的职工社保,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缴费手续。另一类就是没有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 ,如个体从业人员、 自由职业者 、外来务工人员、失业人员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