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人能否以劳务出资? |
释义 |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进行出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和实物。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如果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需要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法律分析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可以用劳务进行出资的。 普通合伙人出资方式: 货币: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 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拓展延伸 劳务出资是否适用于合伙人的投资方式? 劳务出资作为一种特殊的合伙人投资方式,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在某些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通过提供劳务来作为其出资方式,而不仅仅是以货币或财产形式进行投资。这种方式可以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发挥其专业技能或专业知识,为合伙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然而,劳务出资也存在一些限制和风险,例如劳务价值的评估、劳务贡献的可持续性等。因此,在考虑劳务出资作为合伙人投资方式时,需要仔细评估其适用性和可行性,并确保在法律和合同层面上进行明确规定和约束,以保护各方的权益和利益。 结语 劳务出资作为一种特殊的合伙人投资方式,具有适用性和风险。合伙人可以通过提供劳务来发挥专业技能,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然而,劳务出资需要评估其适用性和可行性,并在法律和合同层面上明确规定和约束,以保护各方权益和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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