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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按季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详细指南
释义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及征收标准:一、按季度申报,分别在四月、七月、十月和次年一月初申报。二、征收标准根据城市规模划分,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税额可根据地区经济情况适当调整,但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调整需要财政部批准。
    法律分析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季如何申报
    按季度申报,第一季度在四月初申报;第二季度在七月初申报;第三季度在十月初申报;第四季度在次年一月初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算,每半年征收一次,申报时间一般是在4月和10月,但有的地方税务并未按照此规定严格执行:
    (一)按年计算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半年申报缴纳,其中上半年为4月15日前,申报缴纳的税款不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50%;下半年为10月15日前。
    (二)按季申报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年应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采取按月或季度的方式(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动)申报纳税,申报缴纳期为每月的10日前或季末后10日内。采取按月或季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度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名单由各管理分局确定后报市局备案并传递征收大厅备查。
    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结语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时间和征收标准根据不同地区有所差异。按季度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一季度在四月初申报,第二季度在七月初申报,第三季度在十月初申报,第四季度在次年一月初申报。而按年计算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上半年在4月15日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在10月15日前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根据城市规模的不同,分为大、中、小城市以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具体税额在1.5元至30元之间。对于经济落后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度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需经财政部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八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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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9:3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