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不当得利的方法有哪些? |
释义 | 处理不当得利的方法: 1、受益人是善意的,即不知是指受益人在获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依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仅限于现有利益,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承担返还义务,现有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发生变化,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可以补偿,仍然属于现有利益; 2、受益人是恶意的,即受益人知道,是指受益人知道没有合法依据,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当负责返还,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只有恶意的,受益人返还的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一、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是怎样的 (一)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因过失而不知者,亦为善意。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间为受益人受到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事情,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款。 (二)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 (三)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于第三人,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损失者负返还责任,这就是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二、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是什么? 1、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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