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银行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准备的贷款形式和流程有哪些 |
释义 | 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指南》,规定商业银行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为: 1、银行必须按季度提供一般准备,一般年底的馀额必须超过年底贷款馀额的1%。 2、特别准备计入比率:关注类贷款,计入比率为2%的次级贷款,计入比率为25%的可疑贷款,计入比率为50%的损失类贷款,计入比率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贷款的损失准备可以上下浮动20%。 3、特殊准备计算比率: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国别.行业等)贷款的特殊风险状况、风险损失概率和历史经验,自己决定每季度计算比率。金融企业根据规定的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资产期末馀额的1%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融企业满足规定的注销条件的注销损失,首先减少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不足的坏账部分必须在实际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回收坏账损失时,应相应增加纳税收入。内资金融企业的坏账准备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在坏账准备方面,国际通行的做法是要求银行按五级贷款分类准备坏账,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八十四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有前款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六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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