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误工时间鉴定规定概述 |
释义 | 司法鉴定确定误工时间的规定,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请求司法鉴定的流程包括提交相关材料、医疗保险科审核、鉴定医生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最终将结果告知相关部门和个人。同时,司法鉴定可以接收个人委托,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鉴定机构将不受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鉴定机构不得受理超出业务范围、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鉴定用途违背公德等情形的委托。 法律分析 一、司法鉴定确定误工时间的规定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确定误工时间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其次,鉴定机构一般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情,依据公安部颁发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规定而作出鉴定结论的。 二、请求司法鉴定的流程 (一)伤残个人出具伤残认定意见书、委托鉴定书、个人申请书等材料,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二)局医疗保险科审核上报的材料,合格后定期安排鉴定; (三)局医疗保险科视鉴定疾病的病种在劳鉴委员会劳鉴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有关科室的劳鉴医生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四)及时将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告知鉴定本人; (五)伤残个人对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复检鉴定结果不服,可向省劳鉴委员会申请复检。 (六)将省劳鉴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果及时告知市医疗保险局、企业、和工伤职工个人。 三、司法鉴定不接收个人委托吗 司法鉴定是可以接收个人委托鉴定的,个人委托司法鉴定时,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不符合要求的,鉴定机构是不受理的。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结语 司法鉴定确定误工时间的规定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的。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鉴定机构一般根据受害人的伤情,依据公安部颁发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规定进行鉴定。请求司法鉴定的流程包括伤残个人出具相关材料并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科室审核后安排鉴定,鉴定结果告知受害人,并可申请复检。个人委托司法鉴定是可以的,但需符合法律规定,否则鉴定机构有权不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