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关于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解读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包括以下几项: 1.贷款,包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不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 不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指的是金融企业不用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如: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 值得说明的一点是,除上述所列举的风险资产,金融企业其他的风险贷款资产也不可以在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 三、计算方法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若计算出的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为负数,则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第一条 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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