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2、标的,目标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是房屋的位置、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 3、约定房价和付款时间; 4、交房期限,卖方应在一定日期前将房屋交付给买方; 5、权利担保,卖方保证房屋在交付房屋时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并保证在交付由卖方设定的抵押权在交付时已经清除,如果房屋交付前存在权利纠纷,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7、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屋保修责任、物业管理、社区公共配套设施等。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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