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应以民事诉讼原告的起诉案由确定应当适用的鉴定程序和机构。2、应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结合民事诉讼程序法关于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保障作为患方的原告享有充分的举证权利,以对应其所应承担的举证义务。3、对医疗损害案件审理中的鉴定问题有明确的规范,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纠纷类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不应随意扩大理解。《最高法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4、医疗事故鉴定主要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行为是否违法违规进行认定,并作为行政处理的依据,或者作为医疗损害赔偿行政调处或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依据。在原告没有按照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也无此案由)起诉的情况下,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民事损害纠纷案件的依据。综上所述,在医疗损害纠纷中的患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之诉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案由》规定的案由立案受理,并在需要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过错司法鉴定。如果作为患方的原告已然明确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提出诉讼请求,则更不待言。无论是从实体正义的角度,还是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对医疗损害纠纷类民事案件进行医疗损害的过错司法鉴定,都是合法的、正确的、适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