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纠纷举证的相关规定 |
释义 | 借款纠纷中,当事人需提供能证明借据、合同等书面证据,提供担保人和抵押物的相关证明,提供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和付款付息凭证等证据。举证需符合要求:证明法律关系、债权债务数额、诉讼主体资格,支持主张的法律依据等。当事人需掌握证据,尽管协商解决纠纷是首选,但仍需有证据支持。在借款纠纷中,证据至关重要。 法律分析 一、在借款纠纷中,当事人要举证证明以下事项: (一)提供能够证明、关系存在的借据、或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二)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三)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四)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五)付款付息凭证,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六)其他证据。 二、当事人就借款纠纷举证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具体如下: (一)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二)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三)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法人代码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还须提供其金融许可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证据的复印件;被告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企业的,应提交其近期工商登记单,被告名称有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登记单;(四)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在实践中,原则上当事人之间是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但他们仍然需要站在证据的基础上。由此可见,在遇到借款纠纷时,掌握证据是很重要的。 结语 在借款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包括借据、合同等书面证据,以及担保人、抵押物、逾期不履行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同时,付款付息凭证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当事人在举证时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包括证明法律关系、债权债务数额、诉讼主体资格等方面的证据。在解决借款纠纷时,掌握充分的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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