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诉案件中的受害人有以下权利: 1、申请回避权。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案件的公平处理;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3、受害人的权利; 4、举报、控告权; 5、获得评估结论的权利; 6、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的权利; 7、对不起诉的决定提出上诉和起诉的权利; 8、平等参加审判的权利; 9、提交公诉机关抗诉的权利; 10、申请再审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