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会非常谨慎处理彩礼问题。判断彩礼是否返还,主要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依据。若未缔结或未共同生活,则应返还彩礼。若已结婚,则原则上不返还。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关于彩礼的问题非常谨慎。判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彩礼是否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如果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或缔结婚姻关系后未共同生活,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经结婚,原则上不予返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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