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定义与区别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以及构成要约的条件。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是法律行为;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而要约是希望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需以明示方式发出。要约的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要约的内容需具体确定,且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法律分析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哪些区别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 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的有利于避免和减少因要约内容不全、市场环境变化等各种因素可能造成的对要约人的损害。尤其应该看到,既然合同成立后都允许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那么,在合同成立之前的要约行为也应可以撤销。 二、构成要约的条件有哪些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拓展延伸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法律解释和实际应用 要约与要约邀请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要约是指一方以明确的条件向另一方提出签订合同的意愿,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则是指一方向多方发出邀请,希望对方提出要约。其区别在于要约邀请没有明确的条件和法律约束力。在实际应用中,要约常见于合同的签订过程,而要约邀请则常见于招标、竞标等场景。要正确理解和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法律责任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合同当事人和法律从业者应当充分了解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法律解释,并在实际操作中加以正确应用。 结语 要约与要约邀请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要约是指一方以明确的条件向另一方提出签订合同的意愿,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则是指一方向多方发出邀请,希望对方提出要约。其区别在于要约邀请没有明确的条件和法律约束力。正确理解和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法律责任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合同当事人和法律从业者应当充分了解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法律解释,并在实际操作中加以正确应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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