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鉴定九级工伤保险赔偿什么待遇 |
释义 |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一、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依据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cm&sp2;或三处以上≥1cm&sp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长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二、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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