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鉴定九级享受什么待遇 |
释义 | 法律分析:工伤鉴定九级享受以下待遇,具体为: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人9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提出终止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就业补贴,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计算一次性工伤残补助金的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薪。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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