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司法所的职责包括: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 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4、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5、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因此,司法所在基层政法系统当中担当着重要职责,是司法行政系统参与基层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成员单位,处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第一线。它与公安局派出所、法院派出法庭、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共同构成我国乡镇(街道)一级的政法体系,成为中国基层司法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所是司法局派驻到各地的分支办公机构,他们之间属于辖属关系。在基层政法机构体系中,司法所是基层政法组织机构之一,它与公安局派出所、法院派出法庭、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共同构成我国乡镇(街道)一级的政法体系,成为中国基层司法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