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基本信息,开庭时间、开庭地点。二、庭前准备,书记员在宣布开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一)查明检察员、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二)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传唤。(三)入庭(站立)宣读法庭规则。(四)请检察员、辩护人入庭。(五)(检察员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六)(审判人员就座后)宣布全体人员坐下。(七)(全体坐下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