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
释义 | 根据2000年9月5日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的,2000年10月11日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条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具体包括下列争议: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3.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 4.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特别规定的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 6.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案件。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争议;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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