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婆财产儿媳妇一般没有继承权。但丧偶儿媳对于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可以作为公婆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 若公婆签订遗嘱确定由儿媳继承部分或全部遗产的,儿媳也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享有继承的权利。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即儿媳对于丈夫继承的公婆财产享有同等的支配权,但儿媳一般不能直接继承公婆的财产。若公婆在遗嘱中明确说明遗产只属于其儿子一方的,则丈夫通继承获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