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公民、法人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法律依据 《地图管理条例》 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间边界、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 (二)中国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三)世界各国间边界,按照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绘制; (四)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