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1、占有权。留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为法定条件。因此,一旦留置权成立,留置权人当然有权继续占有留置物; 2、收取权。在占有留置物期间,留置权有权收取留置物产生的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3、使用权。留置权原则上,留置权人只能占有和扣留留留置物,而不能使用留置物,因为他们有占有和扣留留留置物的权利。 4、风险提示:留置物的效力注意事项: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 (2)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在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没有付清的情况下,承运人不能留置货物的,承运人就不能留置货物。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