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什么的义务 |
释义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防止火灾的基本措施: 1、严格控制火源的产生:包括明火,如明火照明、取暖、烧饭,燃烧废弃物,未熄灭的香烟头,焊割作业等;物体撞击或摩擦,如金属物体的碰撞或摩擦,;炽热物体,如焊割的飞溅物,轧钢与锻造的碎渣,爆破的碎片等;电火花,如短路、静电产生的火花等;化学反应热;雷电火花。 2、加强监督:包括在可能发生火灾的作业点设置火灾监测器,在可燃或易燃物旁设置“禁止火源”等警告标志,派专人进行巡回检查,制定专门的操作规范等。 3、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并要经常检查器材的性能完好程度;消火栓要保持完好状态,而且要确保水源和水压。 4、及时报警: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以免贻误灭火时机而酿成大的火灾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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