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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书记员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吗
释义
    一、书记员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
    1、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所以书记员不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法院书记员的主要工作内容为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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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4:3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