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业主在实际交付时间开始计算物业服务费。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用户约定由物业用户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已完成但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由建设单位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管理规定和会议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规章制度;(3)执行业主会议和授权业主委员会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专项维护资金;(5)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