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怀孕,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吗? |
释义 | 女职工试用期怀孕了,单位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吗? 洪丽律师认为,可以解除,但是有限制条件。 一、不可以解除的情形: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洪丽律师将四十条、四十一条总结了一下,即用人单位不能以经济性裁员、调岗后不能胜任工作、重大情况发生变化等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这里的女职工并没有区分试用期女职工和正式女职工。即使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约定出现上述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这种录用条件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三期女员工。 二、可以解除的情形: 如果三期女员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这些情形包括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职工作且拒不改正的、欺诈订立劳动合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不能限制试用期的女职工不得怀孕、试用期不得在产期或者哺乳期,这种限制是侵犯了女职工的基本人权,是无效的。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试用期女职工怀孕,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怀孕女员工,关键是设定合理合法的录用条件,如果没有相关的录用条件,直接以试用期怀孕解除女员工,就是违法解除了,企业可能面临者继续履行或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等法律后果。 试用期怀孕,对于企业和女职工都是挑战,但是洪丽律师相信女员工因为当了妈妈,虽然自己工作会比较辛苦,但是也会更有责任感。如果女职工正常提供劳动,企业善待试用期怀孕女职工,其他员工、客户也会感受到企业的温情,也会愿意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实现和谐的劳动关系。您觉得呢?欢迎留言互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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