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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如何认定
释义
    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如何认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组织考试作弊罪客观表现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
    所谓“法律规定的考试”,是指由国家所颁布的法律中所规定的,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众,统一进行的各种考试,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学业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社会证书类考试,司法职业资格考试、证券师从业资格考试等资格类考试,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等招录考试等等。
    所谓“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他人进行作弊的行为,组织的对象不限于考生,还可以包括考生家长、教师等。
    所谓“作弊”,即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不正当途径参加考试,或在考试过程中在考试不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或者试图寻求答案的行为。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l)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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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