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土地上的附属物一般包括:青苗,树木,鱼塘、坟地、机井等。地上构筑物及与土地联成一体的城市基础设施,房屋作为独立类型的上地定著物,一般不包含于土地附属物之内。房屋的附属物是指在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中载明的、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一般是指附属于居住房屋的平厦、杂房、厨房、厕所、过道、院落、占地、公有住房非居室等有合法权属证明或不计算租金面积的居室的附属使用部分。当地上附着物被征收时,国家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不畅。如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的土地,根据征地协议就已有的地上附着物,酌情给予补偿。不过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后,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