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市场管理费已于2008年9月1日取消,强收管理费是违法的行为。如果对方有暴力执法或强收管理费的行为,可以直接向当地的工商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如工商监察不作为,可以向当地监察委员会进行举报。具体要求需要查询各地文件。 法律依据:《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督促落实“两费”停止征收政策,做好工商部门《收费许可证》变更工作,及时注销“两费”。在2009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时,认真审核工商部门2008年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凡发现2008年9月1日后仍收取或变相收取“两费”的,责成工商部门退还缴费者,并按规定处罚。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对2008年9月1日前已经预缴第四季度“两费”的,各级物价部门要责成工商部门作好清退工作。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各级物价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加强对停止征收“两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或仍变相收取“两费”的,一经查实,按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