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公司解散清算程序 |
释义 | 法律分析:1、成立清算组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即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将解散的公司超过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通知债权人,并于6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注销登记 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决议需由持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根据《公司法》第62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38条第1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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