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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双务合同抗辩权的行使法律性质是
释义
    行使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性质是: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
    2、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情况下;
    3、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后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情况下。
    一、有明确规定的抗辩权的类型有哪些?
    抗辩权的类型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法律规定的其他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法律其他规定等。
    二、三大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三、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三、第三种抗辩权条件是什么
    先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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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18: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