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务合同抗辩权的行使法律性质是 |
释义 | 行使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性质是: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 2、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情况下; 3、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后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情况下。 一、有明确规定的抗辩权的类型有哪些? 抗辩权的类型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法律规定的其他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法律其他规定等。 二、三大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三、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三、第三种抗辩权条件是什么 先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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