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停放在路边的机动车爆胎致人损害,应当由哪个承担赔偿责任 |
释义 |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受害人张大妈承担赔偿责任,前提是正确判断该起事故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 (五)项规定:“”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该定义,道路交通事故构成要件有车辆、道路、当事人主观过错或者发生意外、车辆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因果关系,车辆处于运行还是停止状态不是判断交通事故的要件。此外,交警部门就事故是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并不必然影响对事件的定性。因此,结合本纠纷事实,可以认定这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当在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受害人张大妈进行赔偿。另外,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纠纷中,本次事故中,张大妈是正常从该车旁行走,其对事故损害的发生不能也不应预见,对该起事故并无过错。小货车车主小李长期使用该小货车从事运输经营,车辆使用频繁,对车辆安全隐患存在疏忽,同时将车辆随意停放在人行道旁,客观上存在致人损害的可能条件,车主小李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小李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此外,根据我国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张大妈主张的相关费用项目是有法律依据的,只要有相关票据证明金额是合理的,应当获得赔偿。因此,张大妈提供相关票据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小李对剩余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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