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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什么方法可以证明实际施工人的身份?
释义
    有什么方法可以证明实际施工人的身份?
    实际施工人身份证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施工图纸、与各施工班组签订的分包协议、供货协议、材料支付款凭证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涉案诉争工程是谁对外开展施工,实际履行承建诉争工程的各种义务。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建设工程履行过程中的具体班组、施工人员的组成、财产来源、财务管理情况,可以证明是否对施工工地上的人、财、物没有独立的支配权。间接证据为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银行证明、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证据,从而可以证明承包人还是发包人掌控者财务收入与支出管理;加盖公章的空白施工合同、空白施工方案、空白税(费)申报表、空白企业(公司)登记委托书、空白施工方案审批表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可以佐证涉案工程实际施工的事实。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需要通过其掌握的工程量清单、现场签证单、施工日志、确认函等书面文件,证明实际投入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人工等实际履行情况。
    实际施工人是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等实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主体,包括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分包等情形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别于承包人、施工班组、农民工个体等。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仅指最后进场施工的民事主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该内容由 谢丽琼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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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4:1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