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形同虚设——罪名适用遭遇尴尬境地 |
释义 | 立法精义于司法实践中彰显价值。然而,现实生活中,侵权复制品充斥着整个空间,受到法律追究者却寥寥无几,承担刑事责任者更是屈指可数。据统计资料显示:郑州市某区检察院1994-2003年办理的15起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件中,无一起以该罪名定罪量刑,而转以销售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经营罪等其它罪名定罪处罚的有13案18人,无从定罪处罚的有2案3人。不难看出,该罪名适用率近乎零的现状,实质上已将其自身置于形同虚设之境地。其症结何在? 1、以违法所得额巨大作为该罪名量化标准,往往成为导致在打击此类犯罪过程中该罪名适用率低的直接原因之一。据刑法规定,该罪属典型的数额犯,须具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客观要件构罪。违法所得数额是指销售中实际获利数额,而非经营数额。违法所得额达到巨大的标准即构成本罪,达不到标准的按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因而查证违法所得额,成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的决定性因素。然而司法实践中,销售者基于规避法律的主观心理,一般不做经营帐、明帐或隐匿帐本,基于销售者销售方式、途径的隐秘性,侦查机关对其违法所得额的调查取证往往十分困难。因此,认定销售者违法所得额的高难度性,成为制约该类案件定罪的瓶颈问题。 2、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定罪量刑欠缺合理。除却对违法所得额难于取证之外,针对以低价战略占领市场的盗版犯罪者而言,现行法律对违法所得10万元的起刑点数额明显偏高,造成大量的侵权行为逃脱了法律制裁的严重后果。事实上大量的侵权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也正是凭借这样的定罪要求逃脱了刑事制裁。街头的销售者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向人们兜售盗版软件,要以刑法制裁他们,就必须证明他们的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很显然这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难实现的。 法律不张的后果,使得众多销售侵权者明目张胆地将侵权销售品流动于街头巷尾,堂而皇之地现身于音像专卖店,甚至左右音像市场价格,气焰嚣张。盗版活动在全国范围内也是肆意猖獗、屡禁不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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