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买卖合同居间人是否需要资质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居间人需要资质,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提供报告信息或媒介联系的中间人。居间合同的特点包括居间人不介入合同、只提供居间服务、双方有义务和报酬。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买卖合同居间人是否需要资质 1、买卖合同居间人需要资质。 2、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二、居间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结语 总结起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买卖合同居间人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提供信息报告或媒介联系的中间人。居间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的特点。居间人在合同中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需要注意的是,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合同事项,并承担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赔偿责任。同时,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应按约定支付或根据劳务合理确定。居间合同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保障各方权益提供了指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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