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居间人是否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
释义 | 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包括报酬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报酬请求权要求居间人根据合同约定收取报酬,但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费用偿还请求权则要求居间人承担居间活动的费用,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若委托人违反合同义务,居间人可以向其主张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居间人是否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签订居间合同后,居间合同的委托人有违约行为的,居间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居间合同居间人的权利 ?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结语 居间人在履行居间合同时享有报酬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居间人的报酬标准,但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应遵循合同成立的限制。居间人的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除非特别约定,否则居间人不能请求偿还费用。然而,如果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居间人则有权请求偿还已付费用。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委托人的利益或为相对人谋取不当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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