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我国刑法中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追诉:即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二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未遂问题: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中的一种,且达到定罪标准的,即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所以从立法的角度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行为犯,而非其他犯罪类型。因此,只要行为人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没有能够抵扣税款,仍属犯罪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 3、不法分子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从而不交或少交增值税,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危害税收管理秩序,扰乱同类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给国家造成重大税款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