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请求对商标异议复审 |
释义 | 商标复审是指申请中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后认为不应授予商标专用权而予以驳回,在收到驳回通知书后的15天时间里,申请人如果对商标的这个驳回决定不服,可以提交材料,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审一次。复审相当于给申请人的商标一个被挽救的机会。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 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们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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